(2017)陕0112执0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薛秦文与刘雪芹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秦文,刘雪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01587号申请执行人薛秦文。被执行人刘雪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薛秦文与被执行人刘雪芹继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1587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雪芹银行存款13.50万元及逾期利息;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东彦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俊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