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方国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方国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刑初56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方国,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8月11日被广州铁路公安局惠州公安处龙川站派出所民警抓获,当日被羁押于龙川看守所,2015年8月8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罪,无逮捕必要为由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5〕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方国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方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李若桂(在逃)将一套牌照为“云A×××××”的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户口卖给被告人刘方国,该挂车户口包括行驶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道路运输证等相关手续,李若桂在此交易中获利数千元。2013年11月份,刘方国通过徐伟娟介绍,经宁军伟的手在商丘通达专用车辆有限公司将该挂车户口以52000元卖给了司红军,刘方国在此交易中获利数千元。2014年12月31日,司红军购买的“云A×××××”挂车手续涉嫌套牌被中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暂扣。经商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司红军所购买的“云A×××××”挂车行驶证系伪造。审理期间,被告人刘方国退还全部违法所得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方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方国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方国能够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前社区调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性质等综合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方国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万晓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崔 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