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12民初4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4611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自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自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12民初4611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苏州路255号。法定代表人:张圣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来,男,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自斌,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江都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自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任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