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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7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云才与马后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才,马后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7156号原告:李云才,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习水县坭坝。被告:马后余,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绣庄村5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才与被告马后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云才负担。审判员  谭逢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珍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