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刑初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毛某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1刑初1398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文化程度大学,户籍地为湖北省监利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16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逮捕,2017年6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王红杰,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7]1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犯受贿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及辩护人王红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至2017年初,被告人毛某在担任本市白云区均禾街安监中队巡查员期间,利用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环境污染问题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承接辖区内环保业务的广州盛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及广州中绿环保有限公司周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02700元。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法庭审理时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毛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毛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因其家庭贫困,且妻子已怀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希望法庭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7年初,被告人毛某在担任本市白云区均禾街安监中队巡查员期间,利用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安全生产隐患、环境污染问题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承接辖区内环保业务的广州盛锦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某及广州中绿环保有限公司周某某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02700元。2017年3月16日,根据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局移送,被告人毛某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调查。案发后,被告人毛某的家属已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0270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毛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周某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环保项目合同资料,被告人毛某的身份材料,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毛某的任职说明,破案经过,广州市白云区监察局出具的关于移送毛某涉嫌受贿问题线索的函,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赃款赃物附卷清单。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某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毛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毛某的家属已代其退缴赃款,可对被告人毛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毛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对被告人毛某扣押在案的现金一万二千元于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赃款1027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 峥人民陪审员 李丽梅人民陪审员 何丽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钊琦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