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民初5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峰与大连市金州区富佳门业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峰,大连市金州区富佳门业加工厂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5786号原告:赵峰,男,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富佳门业加工厂,经营场所:大连市金州区先进街道七里村。经营者:王全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峰诉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富佳门业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庭外和解,赵峰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庭外和解,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峰撤回对被告大连市金州区富佳门业加工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峰负担。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