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终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06
案件名称
王新荣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新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5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新荣,女,195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王新荣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民初1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王新荣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王新荣系原唐山华新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厂职工,1996经厂决定,可以办理内退或病退,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在此情况下,我们才在退休表上签字,但下发的是退休证,经多年上访维权无果,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我们是退职的争议是政府主导下企业改制争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主观臆测。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王新荣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决按照劳动部1988年3号文件和1999年8号文件,给职工办理正式退休手续;赔偿因退职造成的经济损失25万元。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引发的争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范围,其审查决定权在于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原审裁定对王新荣的起诉不予受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王新荣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茂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