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4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尹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尹宝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595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晓辉,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园园,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尹宝林,男,生于1988年5月13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尹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马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春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