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闫梅君与李福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梅君,李福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514号原告:闫梅君,女,1983年2月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李远祥,系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锋,男,1960年1月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受理了原告闫梅君诉被告李福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闫梅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梅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梅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闫梅君负担。审判长 辛国凯审判员 宋相官审判员 马仁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栾君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