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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闫梅君与李福锋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梅君,李福锋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2514号原告:闫梅君,女,1983年2月6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李远祥,系辽宁李远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福锋,男,1960年1月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受理了原告闫梅君诉被告李福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闫梅君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梅君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梅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闫梅君负担。审判长  辛国凯审判员  宋相官审判员  马仁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栾君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