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周飞军、XX、安向云与被告岳正华、第三人新邵县陈家坊镇长江村村民委员会等一审民事发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飞军,XX,安向云,岳正华,新邵县陈家坊镇长江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陈家坊镇上江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陈家坊镇下江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陈家坊镇东江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陈家坊镇诚实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陈家坊镇茅坪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陈家坊镇乌埠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陈家坊镇毛铺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陈家坊镇洪庙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寸石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寸石镇石婆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坪上镇仓场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坪上镇双湾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雀塘镇花园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雀塘镇雀塘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雀塘镇百合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雀塘镇田庄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雀塘镇石灰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雀塘镇黄泥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潭府乡峙溪冲村民委员会,新邵县严塘镇汪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民初856号原告:周飞军,男,197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谷洲镇。原告:XX,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谷洲镇。原告:安向云,男,198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陈家坊镇。被告:岳正华,男,196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镇。第三人:新邵县陈家坊镇长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陈家坊镇上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陈家坊镇下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陈家坊镇东江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陈家坊镇诚实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陈家坊镇茅坪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陈家坊镇乌埠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陈家坊镇毛铺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陈家坊镇洪庙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寸石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寸石镇石婆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坪上镇仓场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坪上镇双湾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雀塘镇花园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雀塘镇雀塘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雀塘镇百合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雀塘镇田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雀塘镇石灰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雀塘镇黄泥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潭府乡峙溪冲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新邵县严塘镇汪家村村民委员会。原告周飞军、XX、安向云与被告岳正华、第三人新邵县陈家坊镇长江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陈家坊镇上江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陈家坊镇下江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陈家坊镇东江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陈家坊镇诚实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陈家坊镇茅坪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陈家坊镇乌埠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陈家坊镇毛铺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陈家坊镇洪庙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寸石镇青山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寸石镇石婆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坪上镇仓场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坪上镇双湾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雀塘镇花园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雀塘镇雀塘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雀塘镇百合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雀塘镇田庄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雀塘镇石灰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雀塘镇黄泥村村民委员会、新邵县潭府乡峙溪冲村民委员会、新邵县严塘镇汪家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三原告周飞军、XX、安向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飞军、XX、安向云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谢建中审 判 员 黄瑛玲人民陪审员 肖开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何奇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