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11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1621郎大术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大术,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1621号原告:郎大术,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炎,江苏博事达(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云龙山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东,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彬,该公司员工。第三人: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王官集镇王林村。法定代表人:秦华军。本院受理原告郎大术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华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后,原告郎大术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郎大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大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郎大术承担。审判员  郁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