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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民初7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长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长志,徐淑惠,吴庆法,潘若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民初7528号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宇6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董事长。被申请人:林长志,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徐淑惠,女,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吴庆法,男,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被申请人:潘若飞,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林长志、徐淑惠、吴庆法、潘若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四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仙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杜志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