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邓某申请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40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人邓某申请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7)辽142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均没有查到有大额的存款,经查,家中又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又常年不在家,无法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1422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德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