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21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李兴华与杨长江、叶金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华,杨长江,叶金林,王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21民初45号原告:李兴华,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被告:杨长江,男,1987年10月5日出生,贵州省望谟县人,村民,住贵州省望谟县,现下落不明。被告:叶金林,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被告:王辉,男,199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神农架人,居民,住神农架林区。原告李兴华与被告杨长江、叶金林、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李兴华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兴华以“被告叶金林、王辉已将4500元货款全额支付给原告”的理由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兴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兴华负担。审判长 高 莉审判员 赵能华审判员 杜君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徐 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