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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执恢1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怀江与傅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怀江,傅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恢1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怀江,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东段113号财政局174号。被执行人傅雪峰,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城关镇延安路东段59号。本院在执行李怀江与傅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蒲城县人民法院(2016)陕0526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确认执行标的为本息合计4802259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执行费284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989976元,下余案款812283元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成海审 判 员 屈晓军代审判员 何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范正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