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4民初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邹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某,谢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4民初705号原告邹某某,男,195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谢某某,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住址,被告谢某某无法找到。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谢某某的准确住址,其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邹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10元,本院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雅明审 判 员 施宝忠人民陪审员 张忠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顾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