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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3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明霞、陈志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霞,陈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3执71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霞,女,汉族,1976年8月2日出生,住漳浦县。被执行人:陈志文,男,汉族,1973年12月23日出生,住漳浦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李明霞与被执行人陈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申请人李明霞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623执7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贵雨审判员  刘文勇执行员  薛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柯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