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03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某1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亲属蔡某,王某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203刑初216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亲属蔡某1,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住揭阳市揭东区,系被害人蔡某���子。被告人王某1,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揭东县,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揭阳市揭东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7日被羁押,同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揭东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彬城、罗浩佳,均系广东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以揭东检公诉刑诉[2017]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建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亲属蔡某1,被告人王某1及其辩护人王彬城、罗浩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2日8时45分左右,被告人王某1驾驶粤S×××××小型普通客车从揭阳市揭东区月城镇沿罗山大桥往揭东区新亨镇方向行驶,途经罗山大桥西侧左转弯时,对路面观察不周,与从新亨镇沿罗山大桥往月城镇方向由蔡某驾驶的粤V×××××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蔡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揭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王某1负事故主要责任,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蔡某于2017年3月15日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1经交警部门电话通知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及无犯罪前科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侦破过程、抓获经过、警情信息表、补充说明、侦查终结报告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诊断证明、病历资料、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人体伤、亡简图,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机关证明,检测报告书,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强制保险单、机动车保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支付了被害人蔡某的医疗费用共人民币44949.63元。对另查明的事实,有医疗费票据、住院预收款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某1事故发生后在现场报警并送被害人到医院治疗,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能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1已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故对被告人王某1可予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1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1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1系初犯,且有悔罪表现,并垫付了被害人的抢救费44949.63元,请求对被告人王某1从轻处罚的意见,据理充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1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等,依法对被告人王某1罚当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18年6月26��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克生审 判 员 黄锐斌人民陪审员 林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江芷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