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5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尚某与被执行人贵州省纳雍县江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某,贵州省纳雍县江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尚某,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贵州省纳雍县江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纳雍县勺窝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709558589C。法定代表人张竣桔,该公司尝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纳雍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5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26日向被执行人贵州省纳雍县江海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贵州省纳雍县江海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执行部分,被执行人无履行能。申请执行人尚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0525执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饶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