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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7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刑庭移送申请执行冯蛟蛟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蛟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7执212号移送机关: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冯蛟蛟,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宝兴县。关于本院移送执行冯蛟蛟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宝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人民法院(2014)宝兴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或有新情况,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严锦蓉执行员  黄中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梁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