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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82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战军与潘殿伟、黄秀娟、刘大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战军,潘殿伟,黄秀娟,刘大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宋战军,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殿伟,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秀娟,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大奇,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宋战军与潘殿伟、黄秀娟、刘大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8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宋战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宋战军发现执行线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82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卫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