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恢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宋战军与潘殿伟、黄秀娟、刘大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战军,潘殿伟,黄秀娟,刘大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宋战军,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殿伟,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黄秀娟,女,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大奇,男,197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宋战军与潘殿伟、黄秀娟、刘大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82民初3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宋战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宋战军发现执行线索,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82执恢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卫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