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3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825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与李君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李君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3825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住所地句容经济开发区黄梅振兴路8号。负责人陈宇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颖颖,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翔,系该公司职员。被告李君雅,女,汉族,1991年8月生,住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与被告李君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洪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柏胤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