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281民初66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6653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6653号之一原告: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中路218号。法定代表人:陆志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磊,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红,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蒋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江苏大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审判员  蔡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相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