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仁国、团风县团风镇雨台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国,团风县团风镇雨台岗村村民委员会,团风县团风镇铁铺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306号申请执行人张仁国,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被执行人团风县团风镇雨台岗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团风县团风镇铁铺村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人团风县团风镇××村村民委员会,团风县团风镇铁铺村村民委员会,团风县团风镇铁铺村村民委员会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团风县团风镇雨台岗村村民委员会,团风县团风镇铁铺村村民委员会已与申请人张仁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1民初字第3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舒春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