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8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彦与被告大同市弘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彦,大同市弘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富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830-2号申请人:刘彦,男,回族,1968年9月4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申请人:大同市弘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法定代表人:贾富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贾富义,男,汉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原告刘彦诉被告大同市弘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大同市弘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绿洲西城金泽苑商铺价值1360000元,并以班风斌所有的位于城区南环路柳港园房屋、冯月英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城区南环路柳港园房屋、杜慧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东侧东信广场房屋、何淑梅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城区南环路柳港园房屋、马树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城区云泉里小区房屋作为担保,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纠纷经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故申请人请求解除上述担保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班风斌所有的位于城区南环路柳港园房屋、冯月英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城区南环路柳港园房屋、杜慧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城区魏都大道东侧东信广场房屋、何淑梅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城区南环路柳港园房屋、马树所有的位于大同市城区云泉里小区房屋的查封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毅超人民陪审员 袁 青人民陪审员 张文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