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14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孟某、崔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14761号申请执行人孟某,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崔某,女,1995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孟某申请崔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5民初241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某于2017-8-4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25民初2414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建福执行员 郭湘长执行员 刘利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文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