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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4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钟为勤与田波、赵小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为勤,田波,赵小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921号申请执行人:钟为勤,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6日号。被执行人:田波,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3日。被执行人:赵小苗,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20日。本院在执行钟为勤与田波、赵小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田波、赵小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田波在宣汉县清溪镇锣寨村有应收工程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田波在宣汉县清溪镇锣寨村有应收工程款5000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继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