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4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钟为勤与田波、赵小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为勤,田波,赵小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4执921号申请执行人:钟为勤,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6日号。被执行人:田波,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3日。被执行人:赵小苗,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20日。本院在执行钟为勤与田波、赵小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田波、赵小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田波在宣汉县清溪镇锣寨村有应收工程款5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田波在宣汉县清溪镇锣寨村有应收工程款50000元予以提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继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余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