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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刑终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新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新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刑终147号原公诉机关泗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新爱,女,1994年6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因吸毒,于2016年3月3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不执行)。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兴,江苏祥盛律师事务所律师。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新爱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苏1323刑初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夏新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夏新爱及辩护人陈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7月3日,被告人夏新爱从周某处得款人民币3200元,准备至苏州帮周某代购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016年7月9日,被告人夏新爱至苏州购买了甲基苯丙胺返回泗阳。2016年7月10日1时30分左右,民警在泗阳县众兴镇滨河花园4幢2单元103室门口抓获被告人夏新爱,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的白色塑料袋中查获白色晶体状物1包。经称重,该包白色晶体净重70余克,经鉴定,查获的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后上述涉案物品被宿迁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依法收缴。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夏新爱在泗阳县众兴镇名流新天地小区的租住处,从周某手中得款人民币1600元并答应帮其代购甲基苯丙胺。后被告人夏新爱用其中1500元至苏州市吴中区购买了甲基苯丙胺返回泗阳,将所购甲基苯丙胺中6克左右交给周某,剩余部分的甲基苯丙胺留给自己。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夏新爱供述证实:其先后两次为周某至苏州购买冰毒。第一次在2016年5月,周某在众兴镇名流新天地小区其租住处给1600元钱,其联系“石头”并转款1500元给“石头”,留100元坐车,后“石头”电话联系让其至苏州吴中区拿冰毒,其坐车至苏州拿到冰毒后返回泗阳,倒下一半,剩下一半给周某。第二次是2016年7月,其电话联系周某问有没有冰毒玩,对方称没有,便让周某准备钱,为周某至苏州代购冰毒,周某微信转款3200元。后联系“石头”购买冰毒,先打3000元钱给对方,余款承诺有了再给,“石头”同意,其通过微信将钱转给“石头”,后“石头”电话联系让至苏州拿货,坐车至苏州拿到货后坐车回泗阳,到泗阳在滨河花园小区被抓,经现场称重冰毒是71.46克。其帮周某买冰毒,是想落点好处和冰毒玩玩等情况。2.证人周某证言证实:2016年5月,夏新爱电话联系称她要去苏州,让其准备点钱帮带点冰毒,后到她住处给她1600元钱。几天后,夏新爱电话联系称回来了,其到众兴镇名流新天地小区夏新爱处得冰毒六、七克。2016年7月初,其找夏新爱想买点冰毒吸食,夏新爱称没有冰毒,但过二天要去苏州可帮忙带点冰毒回来,后通过微信转款给夏新爱3200元等情况。3.证人印某证言证实:7月9日夏新爱从苏州回泗阳后至网吧,7月10日凌晨1时许,其和夏新爱从网吧回家,至家门口被警察拦下,经检查,在夏新爱手上拎的袋子内查到冰毒1包,现场称重是70多克。4.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证实:2016年7月10日凌晨,在泗阳县众兴镇滨河花园小区夏新爱拎的袋子内发现白色晶体物质1包,重量70余克。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缴毒品登记表证实:2016年7月10日,民警扣押夏新爱毒品及手机、周某手机,后手机被发还,涉案毒品被收缴。6.提取笔录、短信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2016年7月3日,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给小夏(夏新爱)3200元,并有当时转账3200元的截图。7.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证实:夏新爱、周某使用的手机登记信息、通话记录、微信账号及转账记录等情况。8.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扣押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9.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前科情况,归案情况以及涉案人员身份等情况。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新爱明知甲基苯丙胺系毒品,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该毒品达五十克以上。被告人夏新爱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夏新爱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追缴违法所得三百元上缴国库。上诉人夏新爱上诉称:1.其不是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抓获,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其二审期间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上诉人夏新爱的辩护人提出:1.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应由三名审判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合议庭,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2.上诉人夏新爱从苏州购买毒品并运回泗阳系用于自吸及为他人代购,无贩卖的故意,其行为属非法持有毒品,且数量较大,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原审判决定罪错误;3.原审法院量刑时未考虑上诉人同居男友因毒品犯罪已被判处刑罚,家中幼女需要上诉人照顾,原审法院量刑过重;4.上诉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情节,建议对上诉人从轻或减轻处罚。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夏新爱于2016年7月9日至苏州为他人代购甲基苯丙胺并运回泗阳,于次日1时30分许在其行至泗阳县众兴镇滨河花园4幢二单元103室门口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随身携带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70余克的事实,有上诉人夏新爱供述,证人周某、印某证言,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称重笔录,扣押清单,收缴毒品登记表,提取笔录、手机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上诉人夏新爱明知系毒品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关于上诉人夏新爱及其辩护人就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及定罪、量刑所提意见,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综合评判如下:1.关于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的合议庭应由三名审判员组成,人民陪审员不能参加合议庭,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的辩护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均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普通程序的案件实行合议制,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一审法院按照普通程序由两名审判员和一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故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2.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就本案定性所提意见。经查,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的行为。吸毒者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抓获,没有证据证实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且数量较大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运输毒品罪并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贩卖的故意。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如果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具有其他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等处罚较重的犯罪行为,应当以其他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显然非法持有毒品罪是对缺乏其他证据证实持有者具有其他较重毒品犯罪情形下的兜底条款。上诉人夏新爱于2016年7月9日至苏州购买甲基苯丙胺欲运至其居住的泗阳县众兴镇滨河花园4幢二单元103室用于自吸及为其他吸毒者代购,公安机关经技术侦查已事先掌握其运输毒品事实的情况下,于次日1时30分许,在上诉人行至该室门口时将其抓获并当场查获其随身携带的70余克甲基苯丙胺。充分的证据证实上诉人夏新爱实施了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上诉人夏新爱及其辩护人所提该意见均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3.关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的意见。经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运输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夏新爱运输甲基苯丙胺的数量及上诉人夏新爱并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判处其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该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上诉人男友已因毒品犯罪被判刑,家中幼女需要上诉人照顾,据此建议对上诉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到,上诉人夏新爱案发前曾因吸毒被行政处罚,其男友也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上诉人不能从中吸取教训,悬崖勒马,改恶从善,而是将幼女交由老家的父母照顾,长期不尽作为母亲的法定监护责任,滞留泗阳,长期吸毒,并由违法滑向犯罪,上诉人自己对家庭权益不加珍惜,难以以此要求法律对其犯罪行为加以宽宥。4.上诉人夏新爱及其辩护人还提出上诉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线索,经查尚未查证属实,不能认定立功,故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正确,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以强审判员  白 金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郑寒秋第8页/共8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