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4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成都帮众商贸有限公司与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帮众商贸有限公司,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848号原告:成都帮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刘子枫,该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威,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卢晓青。原告成都帮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商台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帮众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原告成都帮众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帮众商贸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送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在法律规定的7天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雪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余倩云刘瑾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