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25执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楠与被执行人洪格尔吉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楠,洪格尔吉拉,却吉尼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5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楠被执行人:洪格尔吉拉第三人:却吉尼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楠与被执行人洪格尔吉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杨楠与被执行人洪格尔吉、第三人却吉尼玛达成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2525执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乌吉斯古楞二〇一七��八月四日书记员 卢 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