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申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吴伟、杨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伟,杨玲,王全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申1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伟,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亭,男,194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玲,女,潍坊市奎文区。委托代理人:任迎洁,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全风,女,汉族,潍坊市奎文区。再审申请人吴伟因与被申请人杨玲、王全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7民终2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伟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薛居亮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刘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文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