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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防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防振,李伟,黄芹,黄存粮,范保锁,程相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253号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住所地金乡县金山街143号。组织机构代码:16624563-0.负责人聂磊,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防振,男,198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李伟(系张防振配偶),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黄芹,男,196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黄存粮,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范保锁,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被执行人程相来,男,1960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防振、李伟、黄芹、黄存粮、范保锁、程相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28民初9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明进执行员  杨继英执行员  马丰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闫静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