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淄博国正置业有限公司、胡继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淄博国正置业有限公司,胡继玉,李爱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767号之一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将军路街道办事处贾官村。法定代表人:李慎贵,总经理。被告:淄博国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昆仑路62号。法定代表人:李爱娟,执行董事。被告:胡继玉,男,1958年3月25日出生,住淄川区。被告:李爱娟,女,1962年12月5日出生,住淄川区。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淄博国正置业有限公司、胡继玉、李爱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35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计4555元,由淄博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善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朱守村代理书记员 梁毓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