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樊晶、葛正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晶,葛正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3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樊晶,男,汉族,1985年1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葛正梅,女,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樊晶与被执行人葛正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葛正梅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葛正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51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