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6民初5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汉金祥瑞食品有限公司与武汉福威味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祥瑞食品有限公司,武汉福威味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5401号原告:武汉金祥瑞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都市工业园青菱河路8号鲜肉市场1区15、17号商铺。法定代表人:史冰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正刚,湖北益之道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福威味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央文化旅游区K5地块武汉汉街万达广场购物中心四层15号商铺。法定代表人:程福义,执行董事。原告武汉金祥瑞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福威味食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武汉金祥瑞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祥瑞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祥瑞食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3元,减半收取计161.50元,由原告武汉金祥瑞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钟小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章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