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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武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刑初35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伟,男,汉族,1959年11月29日出生,高中文化,住安徽省萧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4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察院指:2016年9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武伟无证驾驶核定载客人数为19人的中型普通客车,载客29人,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从萧县某乡前往萧县县城,由南向北行驶至萧县某镇派出所南路段时,因观察疏忽、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车上乘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告人武伟于2017年1月3日到萧县公安局交警事故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伟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武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6日7时许,被告人武伟无证驾驶核定载客人数为19人的中型普通客车,载客29人,超过额定乘员10人,从萧县某乡前往萧县县城,由南向北行驶至萧县某镇派出所南路段时,因观察疏忽、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造成车上乘员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武伟对车上部分乘员予以赔偿。被告人武伟于2017年1月3日到萧县公安局交警事故中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武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萧县人民医院出院记录等,证人武某某、朱某甲、王某甲、朱某乙、毛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孙某某、王某乙、朱某丙、李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伟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从事公路客运,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伟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武伟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对车上部分乘员予以赔偿,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武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 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娜娜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