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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2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190常州和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和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2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中关村科技产业园上上路38号。法定代表人:伍伸俊,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和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劳动西路32号301。法定代表人:章铭雷,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波士顿电池(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士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和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402民初5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波士顿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各被上诉人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波士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波士顿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629元,减半收取2314.5元,由上诉人波士顿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文俊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邹玉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靓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