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英淑与朴京男、马龙权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978号申请执行人韩英淑,女,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朴京男,女,原住延吉市。被执行人马龙权,男,原住延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35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07月13日向被执行人朴京男、马龙权公告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令、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朴京男、马龙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朴京男、马龙权拒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朴京男、马龙权夫妻共有的位于延吉市长白西路XXXXXX号、产权证号为XXXXX号、产籍号为XXXXXXX、建筑面积为141.15平方米的房屋,委托吉林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该财产。同年11月29日吉林信达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出吉信达抵字第2016第86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其评估价值为638.280.00元。2017年04月20日委托延吉市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朴京男、马龙权夫妻共有的房产在638.280.00元的基础上下浮10%即574452元进行公开拍卖,因价格过高第一次拍卖被流拍,同年06日06日在574452元的基础上下浮20%即459562元继续拍卖,因我无人竞买被流拍,申请执行人韩英淑第二次保留价即459562元同意抵债(申请执行人韩英淑扣除本金利息及各种费用后支付152728元执行款),申请执行人韩英淑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金爱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