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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25民初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支行与李建池、龙伟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支行,李建池,龙伟兰,封开县深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36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支行,住所地:封开县江口镇大塘一路3号。负责人:刘冠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霖,广东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湘,女,该行员工。被告:李建池,男,1987年10月12日,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龙伟兰,女,1988年12月11日,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封开县深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封开县江口镇大塘一路91号二楼。法定代表人:陈安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华,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文秀,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支行与被告李建池、龙伟兰、封开县深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20元,减半收取341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开支行负担。审 判 员  卢海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审判员助理  黎耀添书 记 员  龙英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