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8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开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开聚,陈玉霞,黄英,高新华,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877-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万国。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王开聚,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陈玉霞,女,1971年6月01日,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黄英,男,1988年2月14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高新华,男,1973年10月07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温泉路与黄河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丁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开聚、陈玉霞、黄英、高新华、山东金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231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开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殷行支行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王开聚未履行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231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开聚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殷行支行的银行存款2100000元(账号:10×××8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效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常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