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6执1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潘云与陈小弟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6执1300号申请执行人潘云,男,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陈小弟,男,195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申请人潘云与被执行人陈小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小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潘云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审判长顾国强、审判员顾红顺、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但尚未履行完毕,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1309号民事判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顾国强审判员 顾红顺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