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姚红与于娥、王栋、王自钦、王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红,于娥,王栋,王自钦,王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697号申请执行人:姚红,女,1971年4月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李学军,系辽宁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于娥,女,1967年4月18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栋,男,1992年11月25日出生,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自钦,男,1937年8月1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王云,女,1940年10月6日出生,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红与被执行人于娥、王栋、王自钦、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2016)辽0283民初454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本金7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62元(未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姚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于娥、王栋、王自钦、王云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相官审判员 马仁涛审判员 丛长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东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