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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2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中山市某某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与刘某某、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某某时代电器有限公司,刘某某,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2民初2839号原告:中山市某某时代电器有限公司。被告:刘某某,女。被告:邵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某某时代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某某、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某某时代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某某时代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某某时代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5元,减半收取3427.5元,由原告中山市某某时代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云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孙宗峰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