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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81执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与王云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王云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719号申请执行人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庆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龙见芳,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王云昆,男,1963年2月14日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关于金钱饲料(昆明)有限公司与王云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181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232150.00元,申请执行费3382.00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存款;(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无房屋登记信息;(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较弱,已缴纳执行款6000.00元,剩余226150.00元执行款未缴纳,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审判员  周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严 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