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3102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云川受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川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3102刑初71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云川,男,汉族,1979年9月26日出生,硕士研究生,瑞丽市农业局农村经济管理站站长,户籍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现住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2017年2月2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0日被逮捕,2017年3月21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辩护人段亚元,云南立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云川犯受贿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芹、代理检察员王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云川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云川在担任瑞丽市���业局农村经济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申请项目扶持资金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的好处费共计12万元。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1、2013年瑞丽市户兴茶叶专业合作社通过瑞丽市农村经济管理站向德宏州财政局和德宏州农业局申请1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2014年9月瑞丽市户兴茶叶专业合作社得到1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后,合作社领导为感谢杨云川在申请项目扶持资金过程中的帮助,便让工作人员赵某送给了杨云川2万元的好处费。2、2014年瑞丽市户发山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瑞丽市农村经济管理站向德宏州农业局申请2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2015年瑞丽市户发山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得到2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后,合作社的领导为了感谢杨云川在申请项目扶持资金过程中的帮助,便让工作人员赵某送给了杨云川2万元的好处费。3、2014年瑞丽市广雄铁刀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瑞丽市农村经济管理站向德宏州农业局申请1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2014年10月瑞丽市广雄铁刀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得到1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后,该社的工作人员饶某为了感谢杨云川在申请项目扶持资金过程中的帮助,送给了杨云川2万元的好处费。4、2015年瑞丽市弄洪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瑞丽市农村经济管理站向德宏州农业局申请2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2015年10月瑞丽市弄洪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得到2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后,该社的法定代表人蒋某为了感谢杨云川在申请项目扶持资金过程中的帮助,送给了杨云川2万元的好处费。5、2016年瑞丽市牧盛特色生态养牛专业合作社通过瑞丽市农村经济管理站向德宏州农业局申请2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2016年6月瑞丽市牧盛特色生态养牛专业合��社得到2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后,该社的法定代表人杨某为了感谢杨云川在申请项目扶持资金过程中的帮助,送给了杨云川4万元的好处费。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云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云川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云川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云川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杨云川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指控的罪名及出示的证据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杨云川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杨云川有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3、被告人杨云川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云川免除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云川在担任瑞丽市农业局农村经济管理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申请项目扶持资金方面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的好处费共计12万元。其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1、2013年瑞丽市户兴茶叶专业合作社通过瑞丽市农村经济管理站向德宏州财政局和德宏州农业局申请1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2014年9月瑞丽市户兴茶叶专业合作社得到1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后,合作社领导为感谢杨云川在申请项目��持资金过程中的帮助,便让工作人员赵某送给了杨云川2万元的好处费。2、2014年瑞丽市户发山猪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瑞丽市农村经济管理站向德宏州农业局申请2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2015年瑞丽市户发山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得到2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后,合作社的领导为了感谢杨云川在申请项目扶持资金过程中的帮助,便让工作人员赵某送给了杨云川2万元的好处费。3、2014年瑞丽市广雄铁刀木种植专业合作社通过瑞丽市农村经济管理站向德宏州农业局申请1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2014年10月瑞丽市广雄铁刀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得到10万元项目扶持资金后,该社的工作人员饶某为了感谢杨云川在申请项目扶持资金过程中的帮助,送给了杨云川2万元的好处费。4、2015年瑞丽市弄洪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通过瑞丽市农村经济管理站向德宏州农业局申请2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2015年10月瑞丽市弄洪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得到2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后,该社的法定代表人蒋某为了感谢杨云川在申请项目扶持资金过程中的帮助,送给了杨云川2万元的好处费。5、2016年瑞丽市牧盛特色生态养牛专业合作社通过瑞丽市农村经济管理站向德宏州农业局申请2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2016年6月瑞丽市牧盛特色生态养牛专业合作社得到20万元的项目扶持资金后,该社的法定代表人杨某为了感谢杨云川在申请项目扶持资金过程中的帮助,送给了杨云川4万元的好处费。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情况说明,聘用合同书,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项目扶持资金材料,扣押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认为被告人杨云川在担任瑞丽市农业局农村经济管理��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1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云川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云川提供重要线索,侦查机关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系立功,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云川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可以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对此提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云川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东成人民陪审员  霍占喜人民陪审员  岩 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