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2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涵与被告于红梅、单连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涵,于红梅,单连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2128号原告:王涵,身份号码xxx,女,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林口县刁翎镇。被告:于红梅,身份号码xxx,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被告:单连富,身份号码xxx,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肇街。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涵与被告于红梅、单连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