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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王飞与李建军、吴莉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飞,李建军,吴莉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821民初1212号 原告:王飞,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李建军,男,197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吴莉莉,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 原告王飞与被告李建军、吴莉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军、吴莉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王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建军、吴莉莉退还工程定金8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被告李建军谎称在承建旺苍县人民医院工程,其愿将工程项目的土石方工程转包给原告,并收取了原告85000元定金。事后被告并未承建县人民医院工程,亦不退还原告定金,故诉请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李建军、吴莉莉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辨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5日原告王飞与被告李建军达成居间介绍工程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被告李建军向原告介绍承建工程。当日,被告李建军收取了原告现金85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收条一张,该收条写明:“今收到王飞现金85000.00元(捌万伍仟元整),此款为旺苍县人民医院工程项目定金,项目名称土方。注:如工程未成一天之内归还现金85000.00元。收款人:李建军。”。被告收取原告现金后,未成功介绍工程,原告经多次催还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飞于2017年8月4日撤回对被告吴莉莉的起诉,本院裁定准许撤回对被告吴莉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被告李建军向原告介绍承建工程,并收取原告费用的行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居间合同关系。法律界定的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原、被告在达成居间合同关系后,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居间未成功,应按双方的约定退还原告给付的定金。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建军退还居间报酬85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建军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飞居间报酬85000元。 如当事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6元,减半收取963元,由被告李建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文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