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5执2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毕玉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毕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5执280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38号。负责人李兴智,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毕玉宏,男,196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宝应县。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毕玉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建商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书判令:毕玉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84510.12元、利息3649.8元、罚息133.4元及复利70.52元,合计88363.84元(截至2015年4月1日);并以借款本金84510.12元为基数,给付自2015年4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原、被告签订的《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受理费2008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3028元,由被告毕玉宏负担。因被执行人毕玉宏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毕玉宏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毕玉宏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截至2016年12月24日,毕玉宏在各家银行存款余额总计56567.81元,其中50000元强制扣划并已发放。除此以外,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未提供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其予以实施了司法拘留。2017年5月2日,本院将毕玉宏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本院释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仲伯君审判员 王扩军审判员 彭鸣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陆 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