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陶智根、邓成兵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智根,邓成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555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智根,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县。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4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9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7月因犯抢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邓成兵,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云南省镇雄县。2007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智根、邓成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书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智根、邓成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3月6日,被告人陶智根、邓成兵经共同商量寻找目标实施盗窃。同日13时许,俩人来到本市西湖区建设西路渔业规划村39号5楼,发现有三家住户,然后分别敲门试探屋内是否有人,确认屋内无人,便用邓成兵随身携带作案工具撬棍将该3户人家的房门分别撬开,进入室内实施盗窃。俩人在被害人胡某的家中窃得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在被害人杨某1、邓某家中未窃得财物。后陶智根将该笔记本电脑出售给“卡头”(另案处理),得款200元被共同挥霍。2、2017年3月17日,被告人陶智根、邓成兵经共同商量寻找目标实施盗窃。同日17时30分许,俩人来到本市西湖区建设西路桃花二村95号2楼,采取上述同样的作案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的家中,未窃得财物。3、2017年3月17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陶智根、邓成兵从上述桃花二村95号2楼出来后,来到桃花二村42号2楼,采取上述同样的作案方式,进入被害人应某的家中,窃得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后陶智根将该笔记本电脑出售给“卡头”,得款700元俩人平分并挥霍。2017年3月19日,被告人陶智根在本市青山湖区江大南路迪卡乐KTV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陶智根主动配合公安机关,打电话约被告人邓成兵在本市青云谱区墅溪路碰面,后公安机关前往该处将邓成兵抓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的被害人胡某、邓某、杨某1、李某、应某的报案笔录及陈述、抓获经过、指认作案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监控录像截图、情况说明、被告人陶智根、邓成兵的供述、辨认笔录、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智根、邓成兵均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经共同预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撬门的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窃得二台笔记本电脑,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具有前科,多次盗窃,均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智根协助抓捕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其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陶智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二、被告人邓成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6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龚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揭水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