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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8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镶黄旗支行与青格勒图信用卡纠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镶黄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镶黄旗支行,青格勒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镶黄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8执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镶黄旗支行,住所地镶黄旗新宝拉格镇。法定代表人:乌兰图亚,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青格勒图,男,蒙古族,现住锡林浩特市,系镶黄旗。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有限公司镶黄旗支行与被执行人青格勒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的(2016)内2528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青格勒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青格勒图房产登记信息及车辆登记信息反映出被执行人青格勒图名下无房屋、无车辆,经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多家银行查询存款未发现有大额存款。因该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执行案件,我院已依法轮候扣留被执行人青格勒图的工资收入,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本案履行周期较长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斯琴毕力格审判员 刘 景 旭审判员 额日德木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苏 日 娜 来源:百度“”